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推进县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,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,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、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》和《天水市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》有关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、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科级领导成员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,是指县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通过调任、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。
第二章 交流对象
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: (一)因工作需要交流的; (二)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; (三)在同一部门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; (四)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; (五)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。 第五条 在同一职位担任正职领导成员满5年的,应当交流。在同一职位担任副职领导成员满5年的,应当交流。 第六条 在同一领导班子中担任正、副职领导成员累计满8年的,应当交流。 第七条 参加工作以后一直在同一部门工作,担任领导成员满3年的,应当交流。 第八条 从事人、财、物管理的单位正、副职领导成员,按工作需要适时交流。 第九条 新提拔担任领导成员的,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。 第十条 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成员,应当有计划地交流。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: 1、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; 2、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; 3、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。
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
第十三条 干部交流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,结合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通盘考虑,统筹安排。 第十四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县直党政部门之间、部门与乡镇之间或党政部门与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之间进行。 第十五条 干部交流,要充分发挥干部的个人专长,有效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,按照部门工作职能、个人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。 第十六条 交流工作应突出重点,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,原则上每年交流的干部不少于应交流干部总数的30%,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,以保持领导班子的稳定性和单位工作的连续性。 第十七条 结合干部交流工作,同一领导班子中领导成员的分工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,以提高领导成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,增强领导班子的生机与活力。
第四章 组织实施
第十八条 县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。 第十九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: (一)县委组织部提出交流人选及交流的初步意见; (二)征求县委、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; (三)县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; |